(2017)川06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曾文彬与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彬,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文彬,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天福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22号。法定代表人:赵向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文彬申请执行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2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文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221号裁决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办理【系统编号(2011)0400091(房屋位于德阳市绵远街399号瑞麟·金都银座1栋1层4-1-12号,面积:283.49㎡)、(2011)0400088(房屋位于德阳市绵远街399号)瑞麟·金都银座1栋1层4-1-1号,面积:39.37㎡、(2011)0400089(房屋位于德阳市绵远街399号瑞麟·金都银座1栋1层4-1-2号,面积:79.11㎡)及企业自编号10-669(房屋位于德阳市绵远街399号瑞麟·金都银座1栋1层4-1-11号,面积:197.84㎡)号合同项下四套】房屋权属登记,但是被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曾文彬办理【系统编号(2011)0400091(房屋位于德阳市绵远街399号瑞麟·金都银座1栋1层4-1-12号,面积:283.49㎡)、(2011)0400088(房屋位于德阳市绵远街399号)瑞麟·金都银座1栋1层4-1-1号,面积:39.37㎡、(2011)0400089(房屋位于德阳市绵远街399号瑞麟·金都银座1栋1层4-1-2号,面积:79.11㎡)及企业自编号10-669(房屋位于德阳市绵远街399号瑞麟·金都银座1栋1层4-1-11号,面积:197.84㎡)号合同项下四套】房屋权属登记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筱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