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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周永界诉曾杰、周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界,曾杰,周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477号原告:周永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寿,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杰。被告:周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界诉被告曾杰、周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永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永界以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周永界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