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殷贵英与桂昌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贵英,桂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殷贵英,女,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桂昌友,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殷贵英与桂昌友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桂昌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昌友的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