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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殷贵英与桂昌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贵英,桂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殷贵英,女,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桂昌友,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殷贵英与桂昌友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桂昌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昌友的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