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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二利与王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利,王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97号原告赵二利,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王月,男,28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二利诉被告王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永年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吕福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