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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仲海岩诉赵丕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1民初85-1号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对原告仲海岩诉被告赵丕起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7501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7501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正文第六行:“原告仲海岩于2016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补正为“原告仲海岩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落款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补正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审判员  储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士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