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仲海岩诉赵丕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1民初85-1号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对原告仲海岩诉被告赵丕起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7501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7501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正文第六行:“原告仲海岩于2016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补正为“原告仲海岩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落款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补正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审判员 储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士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