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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刑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刑初47号-1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沧县,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4月3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李某、杨某、赵某、杜某、陈磊、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磊不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陈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