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刑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刑初47号-1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沧县,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4月3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李某、杨某、赵某、杜某、陈磊、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磊不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陈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