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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海浪管道安装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海浪管道安装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6民催9号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海浪管道安装队,住所地石家庄青园街***号。经营者:徐海浪,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海浪管道安装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谷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海浪管道安装队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4069××××、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海浪管道安装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 判 长  寿志敏审 判 员  刘丹凝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