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79南通丰裕宾馆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与杨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丰裕宾馆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杨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民初179号原告:南通丰裕宾馆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民兴路16号。法定代表人:顾国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恩,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南通丰裕宾馆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与被告杨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8520元(实际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律师费8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建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2016年1月2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4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支付货款的方式、逾期付款责任等。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杨恩未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1日,被告杨恩向原告丰裕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1月21日,我方结欠你司货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肆仟元正,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所有欠款;于2016年2月4日前还款4万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还款4.4万元,并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未还本金部分的利息。另外在欠条中还约定了,如我方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还本付息,则我方自愿另行承担你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欠款人身份证证载地址(工商登记地址)为司法有效送达地址。因被告杨恩未履行还款义务,丰裕公司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为起诉事宜,丰裕公司与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所为其代理该案一审,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将货物实际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上约定的货款数额支付货款。对于原告主张的按照每天万分之五从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支付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丰裕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该费用标准不违反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且丰裕公司与杨恩在欠条中对丰裕公司的实现债权费用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故对丰裕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应予支持。被告杨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丰裕宾馆配套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8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丰裕宾馆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被告杨恩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蒋长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