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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7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俞光全与汪涛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光全,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7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俞光全。被执行人:汪涛。本院在执行俞光全与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汪涛在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涛在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