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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其先织带商行与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贾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其先织带商行,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贾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290号原告:义乌市其先织带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经营者:傅其先,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小商品园区珊瑚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包海波。被告:贾洪亮,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义乌市其先织带商行诉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贾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贾洪亮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乌市其先织带商行的经营者傅其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贾洪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义乌市其先织带商行与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存在织带材料买卖业务往来。2016年11月30日,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协议一份,载明尚欠原告货款3296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被告贾洪亮在协议担保人栏内签字。后二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应当及时支付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贾洪亮未明确担保方式,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其先织带商行货款32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贾洪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由被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贾洪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