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长楼与程友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楼,程友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702号原告:谢长楼,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程友方,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市站前路与塔南路交叉口华融国际*层理赔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0660917658X。负责人:任少佳,该公司经理。原告谢长楼与被告程友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怀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