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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祖峰与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峰,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703号原告:刘祖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被告:姜斌,男。原告刘祖峰与被告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祖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祖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