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春红与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红,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740号原告:李春红,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豪,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振伟,经理。原告李春红与被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威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威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借款款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按月息1.2%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缴纳的10000元购房诚意金,并支付10%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使用期限至2016年4月11日,月利息1.2%,每月支付利息,被告如果到期不能归还本金,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由被告开发的开源国际城项目5号楼15楼东1户45.15平方米的《房源保留协议》生效。同时在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如果甲方违约,则全额退还乙方所交保留金并支付乙方保留金10%违约金。原告将借款120000元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一份。同日,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了10000元购房保留金。被告收到借款后,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既不还款也不给原告房产。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被告立威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无答辩。原告李春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1.《借款合同》及收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的事实;证2.《开源国际城房源保留协议》及收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以房屋一份作为担保,承约如到期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愿以房屋一套抵偿债务。经审查,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1日,原告李春红为乙方(出借方)、被告立威房地产公司为甲方(借款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2万元,使用期限至2016年4月11日,月利息1.2%,每月支付利息,如果到期甲方不能归还本金,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由甲方开发的开源国际城项目5号楼15楼东1户45.15平方米的《房源保留协议》生效。如果到期甲方按时全额归还本金,此房源保留协议作废,由甲方收回协议及收据,房源保留金10000元退还乙方”。同日,原告李春红为乙方、被告立威房地产公司为甲方,双方另行签订《开源国际城房源保留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缴纳房屋保留金10000元;甲方为乙方保留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东南角5号楼15层东1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45.15平方米,单价2500元/平方米,保留期限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1日止。1.此房源保留金在乙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转为首付款。……5.如果甲方违约,则全额退还乙方所交保留金并支付乙方此房源保留金的10%作为违约金后,此房源不予保留”。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借款120000元及保留金1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两份。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下余利息及本金未按期清偿,双方亦未就房屋保留事宜另行达成相关协议,引起本案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立威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李春红借款120000元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满后,被告立威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李春红要求被告立威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息1.2%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到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在清偿时应予以扣除。关于原告缴纳的10000元房屋保留金返还问题,通过双方签订的《房源保留协议》内容来看,该保留协议实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提供的履约保证,被告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愿以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房产一套抵偿债务。但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相关购房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缴纳的购房诚意金10000元,并支付10%的违约金即1000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立威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春红清偿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5000元在清偿时予以扣除);二、被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春红返还房屋保留金1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国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