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纪麟与陈锐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纪麟,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温纪麟,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吴志鑫,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锐,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温纪麟与被执行人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还款68000元并支付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牌号粤A×××××的车辆进行查封,因该车辆使用状况不明,现未能处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3执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家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