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梁小玲与谭立兵、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玲,谭立兵,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638号申请执行人梁小玲,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谭立兵,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彭欢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立兵,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系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涟源绕城线过程项目部负责人。本院依据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谭立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谭立兵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一、由谭立兵偿还梁小玲借款本金625000元,利息155000元,合计780000元。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谭立兵追偿。二、申请执行人梁小玲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5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谭立兵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79065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谭立兵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吉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梁小玲与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谭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