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江涛与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郭建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涛,郭建峰,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刘江涛,男。委托代理人刘向斌,男,系刘江涛之父,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建峰,男。被执行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刘江涛与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郭建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陕05���终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郭建峰赔偿给刘江涛人民币208591.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32元,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完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建峰要求从被执行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欠他的运费中支付执行款。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五次共转账支付213823.18元,本院将上述款项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之父刘向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