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柏乾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乾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乾顺,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2015年5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7000元,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乾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乾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柏乾顺在本区同安幸福路五角大楼商住楼,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将该楼2栋4单元208号被害人代某某、卢某夫妇房内的一台台式组装电脑、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50元,被盗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柏乾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护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8日,代某某因发现家中被盗而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成公龙(同)行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2016年12月13日柏乾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其未交待盗窃的事实,交待了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14日)。3、柏乾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柏乾顺于1984年4月30日出生,2015年5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7000元,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4、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载明,2016年11月24日,其离开了租住的同安五角大楼2栋208号房间,12月8日凌晨回家后发现被盗,被盗物品有黄金戒指一个,钻石戒指一个,项链一根,吊坠一个,银手镯两个,黄金转运珠一个。怀疑是潘某前夫柏乾顺偷的。5、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载明,我与老公代某某租了龙泉驿区五角大楼4楼2单元208号房屋。2016年10月,因生孩子,与代某某回到老家。11月,潘某和他老公柏乾顺闹离婚,没有地方住,我叫她到我那里住,并让她到房东那里去拿的钥匙。他们好像是12月3日离婚的,离婚第二天潘某告诉我,柏乾顺把我的电脑搬到他家里去了,理由是怕电脑被盗。12月8日,我们回来发现黄金戒指一个,钻石戒指一个,项链一根,吊坠一个,银手镯两个,黄金转运珠一个被盗。潘某当时不在,我电话问她,她说问一下柏乾顺,上午10点的样子,潘某就将电脑给我拿过来了。潘某当着我们的面用电话问柏乾顺,柏乾顺开始不承认,我们说的要到派出所去报警,柏乾顺就慌了,承认只拿了一个戒指和一根项链,我们给他说东西不拿出来马上去派出所,柏乾顺还威胁我们说,“敢动我兄弟我就不会饶你们”,结果他没把东西拿出来,我老公就报警了。6、卢某对柏乾顺的辨认笔录。7、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载明,我与柏乾顺认识三年了,她妻子潘某我也认识。2016年12月27日12点的样子,代某某打电话过来说柏乾顺偷东西的事情看能不能私了,当时我和柏某某、“眼镜”、游某某都在,然后我们在同安商业世界广场路口找到代某某,刚说话就被警察抓了。柏乾顺被抓那天(12月13日),我知道他出事了。我们一起耍的一个柏乾顺的兄弟伙说的他因为吸毒被抓了,还说的他偷了一个叫代某某家的东西,兄弟伙是一个大概20多岁的小伙子,叫啥子飞飞。过后我在柏乾顺家里看到那个不是他的手机,放在他家茶几底下。然后我觉得那个手机肯定是柏乾顺偷的,我就通过柏乾顺的妹妹打听到了代某某的电话,叫他出来私了。8、证人潘某的证言,载明,2016年11月,我和柏乾顺正在闹离婚,我就给卢某打电话,她正好在老家生娃娃,就同意我在她那里(案发地)住,然后我在她房东那里拿的钥匙。12月3日,柏乾顺在五角大楼找到我,我们在屋里吵架,他就把门钥匙扔出窗外,我们出去找没找到,然后他告诉我走窗户可以翻进去,然后我进去后,开门他又进来,因为要带娃娃,我就暂时同意跟他先回去,就回到了西河镇黄连村他父母那里。我给卢某说了,她那里很不安全,叫她赶紧回来,卢某喊我帮她多守两天,但因为我要带娃娃,就没办法,只是把门窗给她关好了。12月5日我和柏乾顺离的婚,然后我要去卢某那里,柏乾顺跟着我去的,他翻窗户进去的,开的门,我在那里坐了一会儿,柏乾顺又找各种理由把我眶回西河了。离婚第二天,他把卢某家里的台式电脑搬回来了,我感到很惊讶,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他的理由是怕被偷了,我还看见柏乾顺手里拿着卢某的手机,我问他怎么回事,他的理由是他用几天再说。12月7号晚上,卢某说他家中的项链、戒指被盗了,家中还有吸食冰毒留下的吸管。我就喊柏乾顺回来,当时和他一路的还有一个叫周某的小伙子。当天我们一直吵架,我问他卢某家的东西哪里去了,他不说话。第二天我将电脑还给了卢某,当时代某某也在。9、证人柏某某的证言,证实,小余(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柏乾顺去了别人家,别人家的东西被偷了,过后对方找到柏乾顺,柏乾顺承认了偷东西。后与小余一起到同安商业世界广场找青青的老公私了被抓。10、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实,从柏某某处得知柏乾顺偷东西被抓一事。11、证人朱某某(系柏乾顺的亲妹妹)的证言,载明,因父亲死得早,柏乾顺就过继给了舅舅,就跟着舅舅姓。不知道他偷东西一事,但他一个绞起的女的找我要卢某的电话,去让卢某私了。我只知道他1、2年前就开始吸毒了,他上上个前妻的儿我在管,上个前妻的女我在管,妈妈也是我在管,他什么都不管,他没有固定收入,长期找我要钱,2、3百的要。12、被告人柏乾顺的供述与辩解,柏乾顺在公安机关作了两次供述,第一次供述称到过案发地两次,第一次是与潘某离婚前两天进去过,与潘某在屋内吵架,并将钥匙丢掉,第二次是离婚那天下午,潘某给我说怕青青家里的台式电脑被偷,叫我去拿回家,然后我就翻窗户进去将台式电脑搬回家。潘某还叫我把卢某家的一个苹果手机拿回来,我自己用,用了几次我就没有用了。电脑潘某在青青回来那天还回去了,手机我不知道具体在哪儿。我吸毒也是那天在青青家里吸的。我没有带人去过龙泉驿区同安五角大楼4栋2单元208号。我与余某某认识几年了,只是认识,不熟,离婚后我们才开始耍朋友。第二次供述称,我刑满回来后,我与潘某因为经济问题经常吵架,关系很不好,我们两个都没有收入,又没有存款,最后才离婚的。供述了是潘某叫其将电脑和手机拿回家的,并称潘某叫我把青青的手机拿到用,是因为潘某关心我。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7日,由余某某带领民警至与柏乾顺共同居住的龙泉驿区西河镇黄连村15组柏乾顺家中,在见证人张某某的见证下,对该处进行搜查,在该处进门的茶几下面,搜出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随即民警对手机进行了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卢某。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本区同安街道幸福路五角大楼2栋208号,屋内发现一台式电脑,其余无异常。15、龙公(网安)勘[2016]82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证实,区分局网安大队对余某某手机进行检查,制作笔录壹份,对手机内的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微信及QQ聊天数据进行提取,导出后刻录光碟一张。其中有余某某与其他人讨论用钱摆平该事的短信来往记录。16、涉案手机的缴款单、电脑的收款收据,涉案手机、电脑的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苹果5S(A1530)移动版16G手机1部价值950元,涉案组装电脑一台价值1900元。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柏乾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虽然被告人柏乾顺辩解台式电脑、手机系潘某叫其到失主家中拿走的,但潘某的证言证实其电脑是柏乾顺拿到其家后才知道,且将该事告诉卢某,卢某的陈述予以印证,故足以证实,柏乾顺到卢某家拿手机、电脑并未经他人同意。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柏乾顺到本区同安幸福路五角大楼商住楼,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将该楼2栋4单元208号代某某、卢某夫妇房内价值1900元台式组装电脑、价值950元苹果5S手机盗走。案发后,涉案电脑、手机均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柏乾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乾顺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柏乾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柏乾顺自愿认罪,涉案财物已发还,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柏乾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乾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