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徐萌婕、杨云勇等与方丽丽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萌婕,杨云勇,方丽丽,朱陈松,伏开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339号原告:徐萌婕,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杨云勇,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方丽丽,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朱陈松,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祥,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伏开红,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徐萌婕、杨云勇与被告方丽丽、朱陈松,第三人付开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徐萌婕、杨云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萌婕、杨云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萌婕、杨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徐萌婕、杨云勇负担。审判员 舒永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