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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与银瑞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银瑞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沙坪坝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负责人何智,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朱焘,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石,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银瑞洪,男,1971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二大队)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第NO.1858005(简易程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直接向银瑞洪送达。银瑞洪收到该行政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在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交通执法二大队向被申请人银瑞洪送达了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催告通知书。银瑞洪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交通执法二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交通执法二大队申请执行的责令银瑞洪缴纳罚款并加处罚款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作出的(2016)第NO.1858005(简易程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对于被申请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予以加处罚款200元,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作出的(2016)第NO.1858005(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元和被处罚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200元(合计4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艾知宇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人民陪审员  徐中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