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翠云与李国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云,李国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885号原告:何翠云,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李国栋,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地址:高唐县人和路与滨河路交汇处东方家具博览中心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秀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元,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云与被告李国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何翠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何翠云承担。审判员 亢德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灵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