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孔祥财与尹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财,尹东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019号原告孔祥财,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尹东华,男,1987年9月21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原告孔祥财与被告尹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尹东华现住址不详,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清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