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邵仁杰、邵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仁杰,邵银军,吴敏,兰溪银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700号申请执行人邵仁杰,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邵银军,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吴敏,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银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西仓村,组织机构代码:699546137。法定代表人邵银军。被执行人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漉浦广场上景领秀时代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53036177。法定代表人邵银军。申请执行人邵仁杰与被执行人邵银军、吴敏、兰溪银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1776万元,已实现债权9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进行了冻结;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期房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的查封。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茂弟审 判 员 吴根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