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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孙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孙文龙,张金兰,王振勇,肖法美,王振江,邱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负责人王光春,行长。被执行人孙文龙,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张金兰,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振勇,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肖法美,女,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振江,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邱丰英,女,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孙文龙、张金兰、王振勇、肖法美、王振江、邱丰英的银行存款、股权及相关到期债权(详见冻结、划拨通知书)。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孙文龙、张金兰、王振勇、肖法美、王振江、邱丰英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王江岚审判员  赵无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