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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康祺贸易有限公司与魏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康祺贸易有限公司,魏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966号原告:安徽康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913412023356213197(1-1)法定代表人:吴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园园,该公司职工。被告:魏广明,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康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广明为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康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康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