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丽娟与田娇霞、牛社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95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女,1975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申请被执行人:田娇霞,女,1965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申请被执行人:牛社洪,男,汉族,1977年生,住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即朱丽娟申请执行田娇霞、牛社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