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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与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2620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以下简称七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文勇,男,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史家湖村。(以下简称鸿泰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史万山,系该养殖场场长。原告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文勇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史万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沟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鸿泰养殖场给付2017年土地租赁费98577元、违约金19715.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七沟村委会将本村四组部分耕地租赁给鸿泰养殖场种植,2015年10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赁费98577元,在每年3月1日前付清。按照合同约定,鸿泰养殖场应于2017年3月1日前付清本年度租赁费,但经村委会多次催要,鸿泰养殖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现起诉要求鸿泰养殖场给付2017年土地租赁费、违约金。鸿泰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史万山辩称,七沟村委会陈述属实,因为种植的树苗无法出售,资金链中断,无钱支付2017年度土地租赁费,现已起诉请求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租赁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四组的部分村民耕地用于甜高粱种植和种苗繁育,并同时租赁了七沟村三组部分土地。同年10月26日在羊下坝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鉴证下,九墩乡鸿泰养殖场与羊下坝镇七沟村村委会、羊下坝镇七沟村四组签订《羊下坝镇土地租赁合同》一份,载明”土地面积126.46亩,其中100.55亩,每年每亩按800元计算,25.91亩,每年每亩按700元计算,每年土地承包费共计98577元;租赁期限为10年,即2015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至;每年3月1日前付清本年度全部租赁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租赁费,并且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要向乙方退还租赁费并赔偿乙方生产过程中所有的费用,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按照合同约定向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支付2015年度四组土地租赁费98577元、预交复垦费10116.8元、七沟村三组土地租赁费41306.2元,共计支付150000元。2015年3月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种植甜高粱和育苗林木,2016年11月因鸿泰养殖场以羊下坝镇政府在其租赁的部分土地上因政府政策需求种植了甜高粱,该租赁费应由镇政府支付为由拒绝支付2016年土地租赁费,七沟村委会遂诉诸本院,经本院(2016)甘0602民初7205号判决书确定,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给付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2016年度土地租赁费98577元及违约金,判决送达后,九墩乡鸿泰养殖场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现鸿泰养殖场拖欠七沟村委会2017年度土地租赁费未付,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形成诉讼。本院认为,七沟村委会与鸿泰养殖场签订的《羊下坝镇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租赁费标准及期限,九墩乡鸿泰养殖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支付七沟村委会土地租赁费,故七沟村委会要求支付2017年度土地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对鸿泰养殖场不按期支付土地租赁费的具体违约责任及计算方法约定不明,且未产生实际损失,故七沟村委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支付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2017年度土地租赁费985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七沟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鸿泰养殖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