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徐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徐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2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地址:都昌县东风路368号,联系方式:1380356****法定代表人:欧阳俊。被告:徐会,男,36岁,1980年7月25日,地址:都昌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白东审 判 员 刘冬来代理审判员 王袁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求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