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万龙与被执行人赵涛、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龙,赵涛,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万龙。被执行人:赵涛。被执行人:尹丽。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执行和解并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万元,申请执行人李万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