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胜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发源食品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胜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发源食品有限公司,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9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16号楼808室。法定代表人:王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勇,该公司工程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延云,青海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青海胜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湟中县多巴镇康川新城3区331号。法定代表人:李生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玉霞,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中发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3-1号。法定代表人:韩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陈晨,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1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陈晨,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胜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发源食品有限公司、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中发源食品有限公司、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中发源食品有限公司、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史长州审 判 员 张华平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秋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