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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3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迟晓明与姜淑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明,姜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27号之二申请人:迟晓明,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姜淑芹,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迟晓明与被申请人姜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迟晓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1月17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姜淑芹在吉林银行存款(工资款)3万元,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迟晓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迟晓明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淑芹在吉林银行存款(工资款)3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安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房屋产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伟宏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