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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5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帅与沈海明、苍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沈海明,苍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613号之一原告:郭帅,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忠,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海明,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址。被告:苍学珍,女,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郭帅与被告沈海明、苍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滕 健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心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