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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白城市保平有机化工厂与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佩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保平有机化工厂,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保平有机化工厂,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佩军,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白城市保平有机化工厂与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佩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履行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