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魏东明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东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68号罪犯魏东明,男,1988年2月5日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双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20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将魏东明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东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东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魏东明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许力中审判员 迟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