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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邓维德与被告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维德,李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16号原告:邓维德,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红,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身份证号码。原告邓维德与被告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向原告邓维德邮寄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3元;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邓维德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邓维德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维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