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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麻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2民初393号原告麻某,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韩风礼,平乡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被告刘某1,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麻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现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风礼、被告刘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某诉称,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刘某2,两人婚后感情较好。2016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日,我发现被告有了第三者,两人发生争吵,我非常气愤的回到娘家。后经人说和我又回到原告家继续生活,但后来发现被告与第三者没有断绝关系,交往非常密切,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于7月3日把儿子藏起来,将我赶出家门,我只好回到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我们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刘某1辩称,1、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更谈不上孩子随谁的问题;2、我们结婚将近5年,又生一儿子,婚姻很幸福,也相当了解。原告说我有第三者,她纯属猜疑,根本没有那么回事;3、为了这件事确实吵过架。为了和好,我托人说和,2016年农历2月18日,我东借西凑了4.6万元托人送给原告,她才回到我家。4.6万元对于农村家庭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如果我有第三者不想好好过日子,我还借钱给你干什么!4、原告说我把儿子藏起来,将她赶出家门不是事实。我借钱给你把你叫回来,再把你赶走,这也太不合乎情理;5、因为这一点小误会两人发生争吵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我们还到不了感情破裂离婚的地步,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儿子刘某2,现在随被告一起生活。上述审理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条件。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共同生活三年时间,且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应该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当中难免有些小矛盾,但是双方都应该多做自我批评,努力克服自己的不足之处,并且要多从孩子的利益考虑,希望你们能够和好如初。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麻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