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伟与符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03198203060837。住矿区迎欣南苑3-2-11。被执行人:符华,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142128197310081018。住矿区恒安新区商J区11-5-6。本院在执行赵伟与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投资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霍新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效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