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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伟与符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03198203060837。住矿区迎欣南苑3-2-11。被执行人:符华,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142128197310081018。住矿区恒安新区商J区11-5-6。本院在执行赵伟与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投资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霍新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效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