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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邹耿琴与王清华、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耿琴,王清华,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邹耿琴,女,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王清华,女,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许亮,男,汉族,住湘潭市。申请执行人邹耿琴与被执行人王清华、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耿琴与被执行人王清华、许亮经自愿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