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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州上宝贸易有限公司、长泰县金柜整体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上宝贸易有限公司,长泰县金柜整体家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5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上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江中路107号双翔花园5#楼2层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31841399C。法定代表人:兰春兰,经理。被执行人:长泰县金柜整体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路锦江小区**幢。经营者:林小英,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福州上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泰县金柜整体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0625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为16935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