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少卫、许在天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卫,许在天,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卫,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许在天,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法定代表人:许在天,董事长。本案在执行陈少卫诉许在天、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