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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叶佳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俊国、李家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牧羊湖8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24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87元、执行费138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258323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盛永济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