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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智霞与徐凤香、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智霞,徐凤香,刘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郭智霞,女,1977年6月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徐凤香(曾用名徐凤梅),女,1961年5月2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刘国伟,男,1982年9月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智霞与被执行人徐凤香、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崔   进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