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羡志芳与王忠新、韩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羡志芳,王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345号申请人:羡志芳,女,1951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宇伦,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忠新,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松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羡志芳与被申请人王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羡志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忠新名下账户存款22万元。申请人羡志芳提供现金6万6千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羡志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忠新名下账户存款共计二十二万元。案件申请费一千六百二十元,由申请人羡志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