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某、安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财保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XXX。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大同市城区XXX。被申请人:安某,男,汉族,1958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大同市矿区XXX。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某、安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晋0211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某银行存款432万元。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某银行存款账户43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