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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玉润、黄枚英与刘仕湘、李和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润,黄枚英,刘仕湘,李和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润、黄枚英被执行人:刘仕湘、李和莲申请执行人张玉润、黄枚英与被执行人刘仕湘、李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仕湘、李和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仕湘、李和莲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仕湘、李和莲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