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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伍艾秋与李三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艾秋,李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伍艾秋,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七斗冲村。被执行人李三保,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大官陂村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艾秋与被执行人李三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伍艾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703执1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中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