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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合、代某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合,代某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049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合。被告:代某平。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合、代某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代某平身份证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实际住址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代某平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汉军审判员  邬幼明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曼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