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合、代某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合,代某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049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合。被告:代某平。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合、代某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代某平身份证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实际住址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代某平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汉军审判员 邬幼明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曼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