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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明明与冯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明,冯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237号原告:张明明,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冯娟,女,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张明明诉被告冯娟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明明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