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林清与丁昭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清,丁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63号申请人:李林清,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丁昭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申请人李林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昭军价值3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林清提供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林清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李林清名下的位于奎屯市团结东街5-85号(奎屯市房权证奎字第XX**号)的房产;其次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丁昭军价值31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李林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