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荣花、陈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花,陈祥国,乔立梅,平邑县亨通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吴荣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祥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乔立梅,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亨通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中段路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荣花与陈祥国、乔立梅、平邑县亨通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