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徐定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定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62号申请人:徐定明,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百度搜索“”